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金晶发布时间:2020-05-10浏览次数:202

各部、处、室,各学院(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的通知》(浙教法〔2013〕112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9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立项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19〕46号)文件的要求,我校于每年的5月和10月集中受理结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验收范围:

1.2018年立项并在两年内完成的课题

2.2018年前立项未完成的课题

二、申报结题的程序:

1. 项目负责人登陆新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平台(http://www.ky.zjedu.gov.cn/),下载《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按要求填写后上传至管理平台。

2.课题负责人将《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成果等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经部门签章汇总后,提交至科研处。

3.科研处审核,办理结题。

三、结题成果要求:

1.论文成果

论文成果须是公开发表,且项目负责人须至少1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如预期成果为多篇论文,其他论文也可以是课题组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内容与本课题研究相关,且标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字样。

论文可提交复印件,但需完整、清晰,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在目录、正文做好标注。其中:

⑴.发表在国内期刊上的论文应附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且有标注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页

⑵.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的或论文集上的论文和被SCI、EI、ISTP、SSCI等收录的须附有相关部门收录证明

⑶.在线发表、光盘的论文须附学校成果认定证明

2.软件系统,以下形式之一:

⑴.正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⑵.软件系统光盘及说明书,同时附上测试报告或使用证明

3.研究报告

⑴.正式的研究报告;

⑵.明确有采纳要求的,须提供采纳证明。

4.著作/教材等出版物

正式出版物,并明确注明课题资助信息和统一的立项号。

5. 专利

⑴.预期成果要求授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要求项目负责人至少作为合作发明人;

⑵.预期成果要求申请的,须提供正式的申请授理材料及项目负责人作为合作申请人的材料。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结题

1.提交的成果形式、数量未达到立项申请书中的预期成果;

2.提交的成果内容明显与项目研究无相关性;

3.论文未正式发表(含录用通知、清样稿、网上打印稿);

4.标注的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页的刊号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找不到。

五、2020年上半年结项截止时间:5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科研处联系人:干琦       联系电话:89114084(534084)

  

附件:浙江省教育厅项目结项清单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科研处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