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金晶发布时间:2019-09-18浏览次数:207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规范治校”的办学指导方针,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努力建设学校教职工爱校、敬业、奉献和规范、遵章、守纪的优良教风、校风,以进一步推进学校以“自信、和谐、竞成、人文”为精神内核的校园文化建设。现根据国家劳动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在原越外发〔2017202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试行)的基础上,特修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其他人员参照执行,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按本制度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公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的请假必须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学术岗、“双肩挑”教师请假须同时办好调课手续,并严格履行办理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等义务

第二章请假类别

教职工因公务活动、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占用法定工作时间,可向学校请公假和私假;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寒暑假。

(一)公假

  1.公务假

1请假涵义:教职工因公务事项离岗(一般0.5天以上)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2请假凭证:上级的请柬或会议学术活动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的单据。

  2.工伤假

1请假涵义:教职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2请假凭证:学校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二)私假

  1.事假

1请假涵义:教职员工因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2请假时限:原则上一次最多不能超过7天。

 2.病假

1请假涵义:教职员工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2请假凭证:①门诊病假:学校医务室病假证明或经校医务室复核并签署意见的市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院病假:市县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3请假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市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无法继续工作的伤残级別的教职工,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或安排适当的其他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回校工作,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法定假

1.婚假

1请假凭证:结婚证书。

2请假时限: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假为3天。

2.丧假

1请假凭证:配偶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

2请假时限:3+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1请假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医院证明。

2请假时限:女教职工计划生育产假为128天(其中98为法定产假期+30天为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教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护理假

1请假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医院证明。

2请假时限:符合条件晚婚晚育的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5.计生假

1请假凭证:市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

2请假时限: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

1请假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等。

2请假时限: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允许合并使用。

7. 探亲假

从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出发,教职工的探亲均应安排在寒暑假。

(四)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1.教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2. 教职工每年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五)寒暑假

教职工每年可根据学校的不同岗位性质及工作安排,享受不同时间的寒暑假。

(六)有关说明

1.各类假期,起止时间是工作日的,假期中所逢公休假、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均视为假期的构成部分,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的公休假、寒暑假、法定节假日。

2.全年病、事假超过半年及以上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第三章请假规范

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以确保请假手续有效。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一)公假的请假规范

1.公务假

1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请柬或会议和学术活动的通知,以及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的单据,在规范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单》(见附件(一)或(二))后,经办理报批手续并获批准后生效。

(2)学校领导干部(中层正职及以上)因公外出,除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外,同时需根据学校《关于实施领导干部因公外出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2.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后,凭市县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在经学校医院和人事处查实后,在规范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单》(见附件(一)或(二))后,经办理报批手续并获批准后生效。重大工伤事故,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还须经市一级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后生效。

(二)私假的请假规范

教职工请私假须事先由本人(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必须提交的资料,在规范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单》(见附件(一)或(二))后方能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请假3天内(含3天)由教职工所在部、室的负责人、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工作的常务副院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学术岗人员在所在单位批准后,还须经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生效,职员岗人员在所在单位批准后,还须经学校相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教职工经准假后须将“请假条”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单》交所在部门考勤人员后,方可离开岗位。教职工假满回校要由本人按时向所在部门的请假负责人办理销假手续。

无效请假的认定

教职工请假办理过程手续中,出现以下之一的情况视作无效请假。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

(二)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事先请假,单位请委托人办理或电话告知请假负责人,事后及时(一般应在上岗后1天之内)补办请假和报批手续的;

(三)经查实请假事由与事实不符的;

(四)未按请假日期(一般应在上岗后1天之内)按期办理销假手续的。

第四章请假待遇

教职工的公假、私假中的婚假,在规定时间内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为带薪假。

教职工请私假中的病假、事假和超出规定时限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等的待遇如下:

(一)病假

1. 月请病假累计3天以内,在办理好请假手续及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不扣发工资。

2.月请病假累计3天以上至7天(含7天),按本人月在岗津贴+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下同)的1%/扣发

3.月请病假累计7天以上至1个月(含31天),按本人月在岗津贴+基础工资1.5%/扣发,学术岗教学工作量按实际上课情况计发,职员岗病假不超过半个月(含第15天),行政工作绩效按50%计发。教职工病假超过半个月的,职员岗当月行政工作绩效暂停计发,学术岗和职员岗不超过半个月(含第15天),在岗津贴按50%计发,超过半个月的,扣发当月的在岗津贴和年终绩效;

3.请病假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第91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下同)的60%/月计发,学术岗教学工作量按实际上课情况计发,职员岗相应月份行政工作绩效暂停计发,学术岗和职员岗均扣除相应月份在岗津贴和年终绩效;

4.请病假3个月以上至半年(含第183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额的55%/月计发,扣除相应月份的在岗津贴、基本工作绩效和年终绩效;

5..请病假半年以上(含第183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50%/月计发,扣除相应月份的在岗津贴、基本工作绩效和年终绩效。

(二)事假

1. 月请事假累计1天以内,在办理好请假手续及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不扣发工资。

2. 月请事假累计1天以上至3天(含5天),按本人月在岗津贴+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下同)的1%/扣发

3.月请事假累计3天以上至7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2%/扣发扣除相应月份的基本工作绩效、在岗津贴和年终绩效

4.月请事假累计7天以上至15天,按本人月基础工资2.5%/扣发扣除相应月份的基本工作绩效和在岗津贴,同时扣除10%当年度年终绩效;

5.月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1个月(含第31天)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发放,同时扣除20%当年度年终绩效;

6.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至3个月(含91天),事假期间工资暂停发放,同时扣除40%年终绩效;

7.请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至半年(含183天),事假期间工资暂停发放,同时扣除60%年终绩效;

8.请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含183天),事假期间工资暂停发放,同时扣除100%年终绩效。

(三)婚假:教职工享受带薪婚假。

(四)产假:女教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待遇。属于计划生育手术请假的,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假处理,超出规定时间按病假处理。女教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基础工资,学术岗女教职工同时享受基本工作绩效中的教科研绩效。

(五)护理假、哺乳假、探亲假和丧假: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哺乳假、丧假为带薪假。探亲假因发生在假期,不涉及到基础工资待遇。

以上各类请假扣款,除课时补贴由各学院统计核算,其余统一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统计核算。

第五章旷工处理

旷工是指教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时间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矿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是教职工考勤中的严重违纪行为。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要求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含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替上课等情况)

(三)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且未按时到岗者;

(四)经查实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

(五)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六)无故缺席会议或活动两次或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可视为旷工1天)

(七)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境)等逾期不归。

第十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0.5天至3天者,按本人月在岗津贴+基础工资4%/扣发,职员岗取消当月基本工作绩效,学术岗按实计发课时津贴,取消当月的基本工作绩效,同时扣除100%年度绩效

(二)旷工时间3天以上按本人月在岗津贴+基础工资5%/扣发,职员岗取消相应月份行政工作绩效,学术岗按实计发课时津贴,取消相应月份的基绩效工资中的教科研工作绩效,同时扣除100%年度绩效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发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学校有权予以除名。

第六章考勤工作

第十学术岗教师的教育教学时间和职员岗教师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各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第十分类考勤

(一)学术岗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参加学校、学院(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等活动,缺勤按日计算。

(二)职员岗教师(学校职能部门人员、辅导员、教辅系列教师、学院相关办公室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要求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

(三)学术岗“双肩挑”教师按照主要聘用岗位管理,兼顾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应全职到岗。

第十各部、处、室、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的考勤负责人,专门负责审核批准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考勤人员,要求规范、及时做好考勤登录、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做好学术岗人员课时统计、计算等工作。

第十实行月考勤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每月汇总考勤结果后,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教职工请假、因公外出、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每月截止4日前各级考勤人员须将本单位教职工上月考核情况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学校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月考勤汇总上报工作要做到缺勤记载与请假单相符。请假人员应在上报前主动与考勤人员核对,考勤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纪律,认真负责,杜绝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第十在考勤工作中有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知情不报等行为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予以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学校损失或者引发劳动争议且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各部门对每月考勤情况要进行累计记载,以供年终考核时使用。

第七章附则

本制度经学校党政联席会通过请假待遇中的每月考勤按本制度试行之日起执行,年终绩效则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越外发〔2017202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凡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