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是加强专家、教授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高级职称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由推举和特邀两种方式产生。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2-3名,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21-25人,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考虑到各院系和学科的代表性。各基层学术委员会(见第五章)可推荐其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1-2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如有委员在任职期间长期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副秘书长2人,由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各院、系、所须按本章程第五章规定的原则成立各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1.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2.指导并监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3.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规划及重要的管理规定;
4.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鉴定科学研究成果;
5.审定校级自选科研课题及教学改革等项目的立项申请;
6.审议并推荐我校申请国家、省部级各类重点科研与教改项目;
7.审议并推荐申请国家、省部级各类限额上报的科研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
8.审定我校设立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和标准;
9.审定我校设立的各类奖项的管理办法;
10.审议并推荐来自各级政府组织的各类人才选拔计划人选;
11.审议学校拟聘用的稽山学者、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和兼职教授等人选;
12.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
13.审议学校其它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两至三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审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如需投票,可在会前进行书面投票表决,并加以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原则上一般由院内教授5–9人组成。基层单位学术委员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在充分酝酿并考虑到学科代表性的基础上提名,经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体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差额不低于25%。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根据情况设或不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校长审核批准。主任、副主任中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一般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三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定本单位学术研究和科研发展规划;
2.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
3.审议本单位拟调入人员和选聘教师的方案;
4.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完成与校学术委员会职责相对应的需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5.听取单位行政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等工作的报告;
6.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院内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或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