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扩大我校学术交流与合作规模,营造学术氛围,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动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类型:
一、学校主办、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
二、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其中: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国家二级以上、省一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三、我校主办、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参见《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相关的学术研究队伍、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经费已基本落实。
四、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等。
五、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不少于3篇)。
六、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七、主办、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四条 学校主办、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院、所、重点学科等)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初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学术会议的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同时提供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划出专项资金30万元,用于对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
第六条 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基金归口科研处管理。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每年的4月和10月下旬公布学校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名单。对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赴校外参加国内国际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的资助最高不超过0.1万元。
第七条 由我校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在获得学校批准资助后,可先取得50%资助款项,以启动有关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在会议结束一个月内,向科研处提交详细的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经核实材料齐全后,方可办理报销剩余50%资助款项事宜。
第八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赴校外参加国内国际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会议论文邀请书和论文录用通知书;
二、经费基本落实。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在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课题)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
三、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2个月向所在部门和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四、获得资助参加国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教学科研人员,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15天之内须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提交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经核实材料齐全后,由科研处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