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01浏览次数: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的管理,进一步支持我校优秀学术著作出版,鼓励出精品、上档次,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专业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出版基金实行个人申请、专家审议、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出版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专业领域内的优秀学术著作的出版,主要资助:

1.无出版经费的学术著作;

2.已获得项目立项且注明成果为该书稿,但项目经费预算中无出版费用的;

第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对象为申请者已撰写完成但尚未正式付印的书稿。对于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优先资助。同等条件下,国家级主持立项研究课题的成果、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后出站报告等成果优先资助。同一专著,如获得校级出版资助后再获得省级及以上出版资助的,两者资助金额之和超出实际出版所需费用的应退回学校。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出版基金的资助对象: 

1.没有正式书号的非公开出版物;

2.重复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

3.编著、论文集、科普读物类;

4.教材、工具书和编注类出版物;

5.音像制品、摄影作品、文学作品、作品鉴赏。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五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教师,是著作所有者,作者单位必须署名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著作权属于多人时,其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教师,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2.申请者在完成书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书后,方可提出申请。

3.已获得过我校出版基金资助并按合同要求完成者,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并附全部书稿(包括前言、目录、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出版合同及其他反映著作水平的材料(如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一式三份。申请书经所在学院推荐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在受理时间递交科研处。

第七条  出版基金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二次,一般在每年的5月、11月份,具体申报日期以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八条  出版基金的评审按科研处初审,委托省社科联或有关高校推荐的同行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著作特色等进行匿名评审,对于匿名评审同意资助的专著提交学校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终审时,申请者需到现场答疑。每年出版基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财务专项预算。

第九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科研处对终审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科研处汇总意见,报请校分管领导批准发文。科研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的相关学院或部门。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出版基金资助一般单部著作不超过3万元,有特别重要学术价值的单部著作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经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必须在扉页的醒目位置标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出版基金资助”的字样。

第十三条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应向学校无偿提供该著作10本,由科研处代收,其中9本由科研处交校图书馆存阅。受资助者凭校出版资助文件与相关出版社发票经科研处负责人审签后,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出版基金资助者,原则上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出版著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出版,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延期时间仍未出版,学校将终止相应的资助。

第十五条  著作获得资助后,出版社一般不得变更,若确因某种不可抗拒原因需更换出版社,须由本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获得校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如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永远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研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